關于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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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3-12-31 12:09來源: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2013年12月31日證監辦發〔2013〕111號) 中國證監會各監管局: 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與我會聯合制定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第3號》)(以下簡稱《規定》)已于近日發布,并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各證監局負有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等職責?,F就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是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的重要內容。各證監局要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查處工作,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依法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進行認定。 二、各證監局要嚴格按照《關于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標準和程序》(以下簡稱《標準和程序》,見附件)的要求,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依法認定。遇有《標準和程序》中未能涵蓋的情形,應當及時請示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清整聯辦,設于會公眾公司部)。 三、各證監局要深人開展投資者教育,豐富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向投資者揭示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特征和危害,提示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四、各證監局要密切跟蹤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清整聯辦。清整聯辦將通過編發政策問答、進行案例分析以及組織專題培訓等方式,及時加強認定工作券導和各證監局之間的工作交流。 附件:關于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標準和程序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關于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標準和程序 一、認定對象及內容 認定對象是各地設立的各類商品現貨市場及其代理投資者進行交易活動的會員、加盟商和代理商等。認定內容是相關認定對象的交易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期貨交易。報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29 號)等有關規定,各證監局對非法黃金期貨交易不負責認定。 二、認定標準 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包括《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等情形。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應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結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據國發〔2011〕38號文和國辦發〔2012〕37號文的有關規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文易對象,訂立合約時,并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人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后,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二)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巾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于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文易是指對于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于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準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采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并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并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并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商品現貨市場組織的交易活動構成非法組織期貨交易的,其會員、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資者進行交易的活動,同時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的“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三、認定程序 (一)自行認定。各證監局應當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司法機關來訪、來函接待和處理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07〕109號)的有關規定,有效承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移送的認定和協作請求。要建立健全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共作機制,形成由一名局領導牽頭負責,業務部門和專業人員參與的認定工作組,不斷提高認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時性。遇有信訪、舉報、投訴涉及需要進行認定的,各證監局應及時轉送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處理。 (二)協助認定。對于重大疑難案件的性質認定,各證監局自行認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清整聯辦,設于會公眾公司部)提出申請,清整頓聯辦可以通過電話指導、發文協作或派遣專家組等方式協助認定。對于協助認定意見,由證監局選擇采納,并以自身名義對外出具認定意見。 (三)證據標準。各證監局出具的認定意見,應當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法律文書、案件卷宗等為依據,對商品現貨市場有關活動是否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活動進行書面審查。遇有因事實不清、材料不全面而難以形成認定判斷的,證監局應告知有關部門及時補充相關證據材料。 (四)及時報備。各證監局應將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結論同時抄送清整聯辦和相關證監局,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年度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工作總結(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期貨交易申請認定數量、已確認數量、查處結果、典型案例及意見建議等內容)報送清整聯辦。清整聯辦會同期貨一部等負責組建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工作專家組,及時總結、發布有關非法期貨交易的活動特征和典型案例,加強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工作指導。 |